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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2月,科區某飯店推出蒜香小排菜品,該飯店廚師邰某、李某在該菜品制作過程中,為達到染色從而增進食用者食欲的目的,摻入國家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納。2015年1月6日,吳某、張某、趙某與親友在阿勒泰飯店就餐并食用蒜香小排后,三人身體均出現皮膚、口唇及甲床發紺、頭痛等癥狀,經通遼市醫院診斷為亞硝酸鹽中毒。經查,在當天制作蒜香小排過程中,邰某添加0.02克亞硝酸納后,李某再次添加0.025克亞硝酸納。經鑒定,在該飯店收繳的包裝袋注明亞硝酸納的白色顆粒成分為亞硝酸納。2015年3月16日,邰某、李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,經訊問,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。案發后,負責經營該飯店的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賠償三被害人醫療費及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5000元,被害人表示諒解。在本案審理過程中,被告人邰某的親屬代為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0元,李某的親屬代為繳納罰金人民幣5000元。
科區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刑事判決,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分別判處邰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;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;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、銷售及相關活動。
科區法院刑事庭法官劉麗麗解釋說:亞硝酸納屬于國家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,亞硝鹽類的添加會使肉制品中亞硝酸鹽殘留進入人體,與蛋白質的氨基酸、磷脂等有機物質在一定環境和條件下產生的胺類反應生成亞硝胺。亞硝胺具有強烈的致癌作用,過量或長期食用對人的身體會造成危害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:“在生產、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。”邰某、李某在生產、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其行為已構成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應受刑罰處罰,且屬共同犯罪。根據兩名被告的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,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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