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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5日,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《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(草案三審稿)》。《條例(草案三審稿)》提出,幼兒園、中小學周邊200米范圍內,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區域。
規定1:
小作坊禁產乳制品等食品
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:乳制品、罐頭制品;用非固態發酵工藝生產的酒類;保健食品;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;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。
規定2:
建立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
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,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、使用范圍、使用量、使用日期等事項。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。
規定3:
食品攤販應提前登記備案
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按照保障安全、合理布局、方便群眾的原則,根據需要劃定區域、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,并向社會公布。幼兒園、中小學周邊200米范圍內,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區域。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,應提供身份證、住址、聯系方式和經營品種等信息,到鄉(鎮)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備案。
規定4:
外賣應使用專用封閉工具
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外配送食品,應當使用專用封閉工具;分裝、貯存、運輸食品的容器、用具、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。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,應在食品容器或包裝明顯位置注明配送單位、制作時間、保質期、貯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,并按規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樣品。
規定5:
無證生產經營最高處5倍罰款
進入市場銷售的使用農產品,在保鮮、貯存、運輸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鮮劑、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,責令停止銷售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5000元罰款。
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、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,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,沒收違法生產經營工具、設備、原料等,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罰款,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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